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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廣告無須事前申請,但內容仍須遵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
簡單來說,廣告中不能有以下三種情況:
1.虛偽不實: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不能說謊。
2.誇大:宣稱效果不能過度誇大,要有所依據。
3.醫療效能:不能宣稱產品有治療疾病、改善醫療狀況的效果,這類宣稱屬於醫療行為,不是化妝品的範疇。
台灣的化粧品管理制度自2024年7月起進行重大變革,將所有化粧品歸為單一類別,並全面實施產品登錄制度,藉此提升產品資訊的透明度。
這項新制規定,除了在免辦理工廠登記的場所(如生產手工香皂的場域)所製造的產品之外,所有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都必須在產品上市前,於「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完成登錄程序。未經登錄的產品,不得進行製造、輸入、贈送、陳列或供試用等任何用途。違者將面臨新台幣1萬至100萬元的罰鍰,並可能被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