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一般化粧品未完成產品登錄是否有罰則?
會,未依規定完成登錄將面臨罰則。
市售產品未依規定完成產品登錄,即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依據第23條規定進行裁罰。
罰鍰:處新台幣1萬以上100萬以下罰緩,並按次處罰。
其他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產品登錄成分含量是否只需要揭露範圍,還是要明確登錄含量?
針對有限量規定的成分,必須明確登錄實際含量。
依據《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第4條規定,登錄產品全成分名稱時,若成分為中央主管機關訂有使用限量之成分,應以重量或容量百分比填列其含量。
非限量規定者:需揭露成分名稱。
有限量規定者:必須依據使用於化粧品的實際含量登錄,不可登錄區間範圍。
同款化粧品有不同容量,是否視為兩項產品,需要分開登錄嗎?
不用,如果僅有容量差異,不須分別登錄。
產品的品名、全成分、配方比例及製造廠皆相同,僅重量(容量)不同,則該不同容量的產品視為同一登錄案件。
組合式產品已個別辦理登錄,請問該組合式產品亦需再辦理登錄?
視情況而定。
根據《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第6條規定,判斷原則如下:
若組合內個別產品皆已登錄且可單獨販售,則無須再辦理組合登錄。
個別產品無法單獨流通:組合式產品為二種以上化粧品,未能單獨供應、販售、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得免登錄。(如染髮劑含第一劑與第二劑、眼影、口紅盤等具多種顏色無法分開販售之產品)
個別產品可單獨流通:如果組合式產品之個別產品可單獨販售,且已完成登錄,包裝成組合式產品販售,則無需再辦理登錄。
消費者若無法查詢到該產品,是否代表該產品可能有問題?
是,若產品應登錄卻無法查詢到,可能代表業者未完成產品登錄,不符合法規要求。
產品登錄制度開始後,所有應登錄的化粧品,其資訊會公開於系統供消費者查詢。
- 產品已登錄且販售中:可在系統中查詢到。
- 產品已註銷登錄:產品已註銷消費者仍可在系統中查詢到該產品的紀錄。
- 產品無法查詢到:業者可能未依規定完成產品登錄。
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在國內加貼中文標籤,是否須提供貼標場所資訊?
是,國內加貼中文標籤的場所屬於法規所稱的製造場所。
根據《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判斷依據如下:
- 製造場所:指執行化粧品製造或包裝作業的場所。
- 包裝作業:指半成品經充填、分裝及標示等所有包裝步驟成為成品之過程。
加貼中文標籤屬於包裝作業中的步驟,且此步驟使產品成為最終成品,因此國內加貼中文標籤的作業場所為製造場所,必須在產品資訊檔案中提供相關資料。
法規有限制外包裝上所有標示項目必須印刷在外包裝或容器的同一面上嗎 ?
化妝品法規並無要求外包裝上的所有標示項目都要印在同一面。
【標示原則】
標示方式仍應以消費者可清楚辨識為原則。標示清晰、無遮蓋、易於閱讀,可以分散印刷在外包裝的不同面上。
【例外情況】
若效期以標籤標示,該標籤上所有標示項目應以不褪色油墨,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不得分別為之。相關規定可參考《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1項第8款。
化粧品有外包裝及容器,兩者都必須要完整標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所有標示事項嗎 ?
不需要,但外包裝需完整標示,容器則可簡化標示。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化粧品的外包裝或容器上應標示相關事項。針對同時具有外包裝及容器的產品,其標示要求有所不同:
- 外包裝:必須完整標示法規所有事項,且需明顯標示中文品名。
- 容器:標示事項可簡化,容器應至少標示中文或外文品名。
化粧品廣告需要事前申請核准嗎?
化粧品廣告已無須事前申請核准。
雖然無須事前申請,但化粧品的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仍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不得有虛偽、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相關的廣告管制原則與認定標準,可查閱《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化粧品防腐成分名稱使用限制表」中之防腐劑成分,是否可宣稱「無添加防腐劑」?
倘化妝品中未添加限制表中的防腐劑,但產品中其他成分具有防止產品最終變質、腐敗、劣變或其他衛生不良情事發生的功能者,即被視為具有實質防腐功效,因此被難以佐證該產品得宣稱「無添加防腐劑」。
同系列產品,可以建立成同一份產品資訊檔案嗎?
不可以,但部分資料可以共用。
產品資訊檔案無特定的格式要求,但每一項產品都應依《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建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倘為同系列產品,部分資料可以共用,若因配方比例及色素或香料成分不同,產品安全評估資料亦有所差異,因此每一產品都應有產品資訊檔案。
執行安定性試驗有哪些參考之試驗方法?
目前國際上尚無一致性之化妝品使用之安定性試驗標準方法。
可根據產品的特性和屬性,參酌國際間相關試驗方法進行。
【常見參考依據】
- ISO/ TR 18811, Cosmetics - Guidelines on the stability testing of cosmetics products, 2018.
- PCPC/US, Guideline for Industry: The Stability Testing of Cosmetic Products, 2011.
- ANVISA/BR, Cosmetic Products Stability Guide, 2005.
- CTFA & Colipa, Guidelines on Stability Testing of Cosmetic Products, 2004.
產品登錄成功後,日後若有配方更變,要如何申請?
依據《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第7條規定,若登錄案件涉及成分(含產品類型、是否組合產品、劑型)變更者,則須重新登錄。不涉及成分變更者,則以變更登錄辦理。
若產品為分段生產,化粧品之製造場所資訊應如何提供?
針對分段生產的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必須詳列出所有參與製程製造場所資訊。
依據《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應列出製程中所有製造場所及其執行製成相關資訊。
產品資訊檔案(PIF)內容是否有部分可免除之情形?
依據《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產品資訊檔案的部分資料可經由安全資料簽署人員評估後予以免除。
【可免除資料的常見情況】
安全資料簽署人員在評估時,若產品具備以下特性,可考量免除部分相關文件:
- 產品pH值極高或極低。
- 主成分為酒精或有機溶劑。
- 產品配方屬於微生物難以生長之環境。
- 其他產品特性等。
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仍需要安全資料簽署人員依產品特定評估,並且敘說得免除之理由。
平行輸入化粧品產品是否需要登錄?
是,平行輸入的化粧品產品也需要完成產品登錄。
無論產品是透過正式授權代理或是平行輸入的方式進入台灣市場,該產品的實際輸入業者須進行產品登錄。
產品登錄成功後,若需更變產品名稱,但全成分不變,是否需要以新案件申請?
不用。產品登錄案件基本資料若有變更,可於登錄系統之「案件登錄」頁籤,點選「案件變更」,進行案件基本資料變更。
若某一項化粧品產品同時由多家業者進口販售,是否須分別完成產品登錄?
是,必須分別完成產品登錄。
凡進口化粧品之輸入業者,無論產品是否相同,均需將該產品申請登錄,若未申請登錄而販售產品者,視為販售違法產品,可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裁處之。
專門用於外銷的化粧品需要登錄嗎?
如果產品僅供外銷,則不需要進行登錄。
然而,若業者因外銷需求,需要向台灣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申請「化粧品產銷證明書」或「化粧品製造證明書」,則該產品必須先完成產品登錄程序。
已完成登錄的產品資訊,可以在系統中預覽或列印嗎?
可以。業者可登入「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後,依序點選「案件登錄」\「案件查詢」。找到您想查詢的案件後,點擊「案件預覽」即可下載並列印相關資訊。
業者完成登錄後,衛生主管機關會派員到現場查核嗎?
是的,主管機關有權進行實地查核。為了驗證登錄內容的真實性,主管機關會派員前往化粧品業者的作業或營業場所進行檢查,並要求業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業者有義務配合,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的行為。
化粧品廣告要申請嗎?
化妝品廣告無須事前申請,但內容仍須遵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
簡單來說,廣告中不能有以下三種情況:
1.虛偽不實: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不能說謊。
2.誇大:宣稱效果不能過度誇大,要有所依據。
3.醫療效能:不能宣稱產品有治療疾病、改善醫療狀況的效果,這類宣稱屬於醫療行為,不是化妝品的範疇。
化粧品產品登錄制度從何時開始實施?
台灣的化粧品管理制度自2024年7月起進行重大變革,將所有化粧品歸為單一類別,並全面實施產品登錄制度,藉此提升產品資訊的透明度。
這項新制規定,除了在免辦理工廠登記的場所(如生產手工香皂的場域)所製造的產品之外,所有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都必須在產品上市前,於「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完成登錄程序。未經登錄的產品,不得進行製造、輸入、贈送、陳列或供試用等任何用途。違者將面臨新台幣1萬至100萬元的罰鍰,並可能被連續處罰。